(2015)城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诉杜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杜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大同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县瓜园乡瓜园村。法定代表人王福岗,系公司经理。被告杜双林,男,现住大同市振华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诉杜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0500元,其余105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