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欢欢诉被告孟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欢欢,孟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于欢欢,女,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杨欢欢,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军,男,汉族,原籍: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欢欢诉被告孟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欢欢负担。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