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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欢欢诉被告孟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欢欢,孟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于欢欢,女,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杨欢欢,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军,男,汉族,原籍: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欢欢诉被告孟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欢欢负担。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