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一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齐芝与徐治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齐芝,徐治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州民一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齐芝,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宝,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治永,男,1965年8月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齐芝因与被上诉人徐治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齐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宝、被上诉人徐治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星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罗齐芝。审 判 长 彭继武审 判 员 张安成代理审判员 田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