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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鑫与牟华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鑫,牟华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19号申请人:宋鑫。被申请人:牟华善。申请人宋鑫因与被申请人牟华善于2015年8月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牟华善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宋鑫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牟华善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