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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郑红德与郑红德、郑友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郑红德,郑友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0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法定代表人:郑李平。被告:郑红德,农民。被告:郑友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郑红德、郑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