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郑红德与郑红德、郑友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郑红德,郑友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0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法定代表人:郑李平。被告:郑红德,农民。被告:郑友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郑红德、郑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