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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文功与嫩江农场小学购房补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文功,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于文功,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中学工人。申请人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王远新,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校长。案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于文功、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的关于购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配比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5年8月5日签订(2015)九嫩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文功‘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30327.12元及申请人于文功2009年至2015年住房公积金单位配比部分15851.00元,两项合计46178.12元;二、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自2016年起至申请人于文功退休期间,每年12月份给付其当年住房公积金单位配比部分的全部金额”。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于文功、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于文功、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签订的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九嫩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文功、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学校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九嫩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王连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