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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泽香与魏勇源,魏惠文,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香,魏勇源,魏惠文,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字第1014号原告黄泽香,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36号外贸大院12栋502。委托代理人胡德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创晓,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勇源,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民二路泰华豪园6栋522。被告魏惠文,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魏伟鹏,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11号厂房1楼西。法定代表人魏勇源。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启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魏勇源、魏惠文签订了编号为HY-201210014-JK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魏勇源、魏惠文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为每月3.5%,利息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26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前述款项汇转至被告魏勇源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李朗支行账户,同时被告魏勇源、魏惠文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和收据。被告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2013年5月2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均承诺自愿为被告魏勇源、魏惠文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被告魏勇源、魏惠文对原告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伊始���被告魏勇源、魏惠文依约履行利息支付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魏勇源、魏惠文无法依约返还借款,经协商一致,原告同意借款展期至2013年1月26日;续展期满后,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魏勇源、魏惠文拒不依约履行借款返还、利息支付义务,现被告魏勇源、魏惠文均已无法联系上;而被告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亦拒不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魏勇源、魏惠文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35.122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14年12月9日);2、被告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借款、担保属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合同、银行凭证、借据、收据、不可撤销保证书(两份)。原告确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013年8月9日还),利息6450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与银行凭证、不可撤销保证书,原告主张的借款、担保属实。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截止2013年8月25日,利息为40万元。故截止2013年8月25日,本金为755000元,利息为0元。被告魏勇源、魏惠文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勇源、魏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泽香偿还借款本金75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魏伟鹏、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泽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6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倩倩谢寒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