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明辰与王煜、杨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辰,王煜,杨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黄明辰,男,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煜,男,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贝,女,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黄明辰诉被告王煜、杨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煜、杨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辰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5月19日,被告王煜因工程所需向原告黄明辰借款10000元,并约定一星期后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催收欠款的差旅费用。被告王煜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杨贝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被告王煜向原告黄明辰借款10000元,原告黄明辰以现金方式将该借款交付被告王煜,被告王煜于当日向原告黄明辰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黄明辰现金10000(壹万元整),将于1星期还清,借款人:王煜、杨贝”。被告王煜于借款当日向原告黄明辰支付200元利息。被告王煜与被告杨贝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9月12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黄明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黄明辰提交的借条、被告王煜工作收入证明、被告王煜与被告杨贝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原告黄明辰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煜向原告黄明辰借款10000元,有被告王煜向原告黄明辰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予偿还,故本院对于原告黄明辰要求被告王煜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黄明辰主张的借款利息没有书面约定,且原告黄明辰已收取被告王煜200元利息。关于原告黄明辰主张的差旅费、催收费用、其他利息等诉请,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贝与被告王煜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煜偿还原告黄明辰借款10000元。二、被告杨贝对前款被告王煜的未偿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明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金钱给付义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逾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煜负担。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