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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焦洪奎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1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际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际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罪犯任某(已判决)纠集田某某、瞿某某、王群龙(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嫌疑人“大爷”(系任某岳父、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带的建筑工地,采取派人蹲守阻止运送砖渣的泥头车司机进入工地倒砖渣的方法,强迫被害单位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南航明珠工地)、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领翔华府工地)、深圳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乡街道固戍好易购旁工地)、深圳市振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万象新天工地)与其达成承包联系运送砖渣给工地使用的合同。任某派田某某、瞿某某、王群龙、“大爷”、焦某某等人蹲守,向任志强联系的泥头车司机、自行到被害单位工地倾倒砖渣的泥头车司机及被害单位工地自行联系前来倾倒的泥头车司机,强行收取60元、80元不等的费用,除交给被害单位工地10元、20元的费用外,其余款项归自己所有,从中非法牟利。如有司机不给钱,即威胁要砸车并不给司机开车进入工地。经查,任某一伙人从中国建筑南航明珠工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左右、从宝安区西乡街道领翔华府工地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左右、从深圳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地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4万余元、从深圳市振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万象新天工地非法获利人民币6千余元。2013年2月28日,深圳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工地砖渣不够用自行组织车辆运送砖渣到工地,被田某某、瞿某某等人发现,强行拦住收取费用,并威胁如不给钱则要砸车。后深圳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胡伟报警。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拦车,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焦某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悔罪态度,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刘锦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