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687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被告某公司。经营者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