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艳玲与被告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玲,丁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谢艳玲,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丁方,女,汉族,33岁,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谢艳玲与被告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艳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谢艳玲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谢艳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