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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家凤、徐明虎与徐明虎、代传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凤,徐明虎,代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李家凤。被告:徐明虎。被告:代传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65号。负责人:吴建卫,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凤诉被告徐明虎、代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凤撤回对被告徐明虎、代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凤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