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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便琴申请执行樊宪法债权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便琴,樊宪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李便琴,女,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樊宪法,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