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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周尚琴、匡林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尚琴,匡林禄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周尚琴,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匡林禄,女,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周尚琴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匡林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周尚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匡林禄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尚琴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铜锣路电力公司集资楼A幢2号房。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