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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宗池、金春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宗池,金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陈宗池。被执行人金春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池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211-233号一单元40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211-233号一单元402室房产。二、现被执行人陈宗池、金春娟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陈宗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陈宗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宗池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