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到泗县公安局大杨派出所投案,次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会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明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晚17时许,在泗县黄圩镇时邵村小李场卢某家门口,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因琐事发生互殴。互殴中,李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乙面部,造成李某乙鼻骨及右侧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李某甲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晚17时许,在泗县黄圩镇时邵村小李场卢某家门口,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乙面部,造成李某乙鼻骨及右侧颌骨额突骨折。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15日,李某甲到泗县公安局大杨派出所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病情记录证明,被害人李某乙鼻骨及右侧颌骨额突骨折。(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系1976年8月3日出生。(三)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泗县公安局大杨派出所投案。(四)前科证明,证明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1.2万元,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二、鉴定意见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三、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双方打架经过。四、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卢某家砖头堆在她家宅基地上,她哥哥李某己和卢某发生厮打,她上前帮忙,卢某的妻子李某甲上前与她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甲将她推倒骑在她身上用拳头打她面部,她当时感到鼻子痛。五、证人证言(一)李某丙、李某丁证明,2015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她们看到开始是李某戊和李某甲因一块空地垫土发生打架,后李某己和她们姑爷卢某、表弟李某壬厮打起来,李某乙上前帮助李某己被李某甲推倒在地,李某乙脸朝上,李某甲骑在李某乙身上用拳头耳巴在一起厮打。(二)李某戊、邵某证明,他们家和卢某家住前后排,中间有一条水泥路,路边有一块空地是他们家的。2015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卢某和他妻子李某甲拉土垫那块地,他们不让垫,双方发生吵打被人拉开了。后李某己过来扳卢某家砖头,卢某、李某甲和李某己打起来,李某己妹妹李某乙上前参与打架,李某乙的鼻子、眼部被李某甲用拳头耳巴打伤了。(三)卢某证明,他家和邵某家住前后排,李某己家住在邵某家隔壁,他们三家中间有一条水泥路,路边有一块空地,三家都想占有。案发当天下午,他和他妻子李某甲拉土垫那块空地,邵某妻子李某戊阻止,双方发生厮打,他妻子李某甲的手被李某戊用菜刀划破了,后被人拉开。村书记正在调解时,李某己过来拿砖头往他家羊身上砸,他和他妻子李某甲与李某己厮打起来,李某己妹妹李某乙上前和李某甲厮打在一起。(四)李某己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看到卢某家人与邵某家人在水泥路上吵架,他到场将卢某堆放在他家地上的砖头仍出两块,李某甲、李某壬、卢某一起打他,他妹妹李某乙过来被他们几个人按在地上打。(五)李某庚、李某辛证明,他们看到李某甲骑在李某乙身上用拳头往李某乙面部、头部打。(六)顾翠英证明,案发当天下午17时许,邵某打电话说卢某拉土垫他家门口那块空地,两家打起来了。她到现场调解时,李某己、李某己妹妹等人与卢某、卢某妻子李某甲等人在一起厮打起来。(七)李某壬、郭某、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等人证明,双方打架的原因及经过。六、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她和她丈夫卢某与邵某夫妇因拉土垫她家门口空地一事发生吵打,村书记顾翠英到场调解时,李某己拿砖头往她家羊身上砸,她和卢某与李某己厮打起来,李某乙见状上前拉她,她俩又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对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乙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己等人发生厮打时,李某乙上前参与其中时,李某甲应采取正当方法制止李某乙的行为,而不应当对其实施殴打,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提出对李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姬茂义审 判 员 吴莉莉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