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宽城聚源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国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聚源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宽城聚源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满,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聚源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聚源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