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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建亮、齐秀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建亮、齐秀智、朱志国、张风中、刘建堂、张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02-7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盛建亮、齐秀智、朱志国、张风中、刘建堂、张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盛建亮名下房产一套:房产号为6×××××1,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强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