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徐宝军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军,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徐宝军,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王岩,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徐宝军与被告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宝军、被告王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宝军诉称,原、被告通过中间人刘龙相识,2013年通过中间人介绍,王岩说能给原告兑个彩票站,原告交给被告24,000.00元现金,被告出具收条。此后彩票站没有兑成。原告多次索要此款,2014年10月左右,被告给付原告10,000.00元,剩余14,0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岩返还14,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徐宝军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2013年8月29日收条,证实原告将24,000.00元现金交给王岩。对于徐宝军提交的收条,王岩承认收条是其所写,但收条不是给徐宝军写的,也没有收到过徐宝军的钱款,收条是怎么到徐宝军手里的不清楚。被告王岩辩称,王岩与徐宝军不认识,从未收到过徐宝军的钱款。王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以上陈述和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徐宝军与被告王岩不相识。2013年,原告徐宝军的儿子徐洪刚为兑彩票站,与王岩、刘龙协商,王岩、刘龙收取24,000.00元钱款。后彩票站未兑成。本院认为,徐宝军以王岩出具的收条为证据,起诉要求王岩偿还借款14,000.00元,庭审中,徐宝军承认与王岩不相识,也承认未向王岩交付过款项,徐宝军并非收条的相对方,二人之间不存在钱款往来的客观事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徐宝军无权向王岩主张权利,应以向王岩交付款项并收到王岩出具的收条的人作为原告,向王岩主张权利。徐宝军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宝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铸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