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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冯定红与程明根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定红,程明根,储文华,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仲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冯定红,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湖心北路香樟里小区被执行人:程明根,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前进村大桥组被执行人:储文华,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前进村大桥组被执行人: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法定代表人:程明根,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仲伯,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平坦村老北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4日查封了朱仲伯名下皖H005**、皖H1F6**小型汽车各一辆和程明根名下皖HJD0**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要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朱仲伯名下皖H005**、皖H1F6**小型汽车和程明根名下皖HJD0**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