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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沈希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沈希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永刚。被告沈希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沈希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永刚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