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沈希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沈希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永刚。被告沈希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沈希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永刚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