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其军,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陆河居委会红河片。法定代表人马仁俊,该政府镇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陆河居委会红河片6亩土地建设道路,该宗土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14)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处以非法占用土地10元/平方米罚款,计币400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4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志 群审判员 邵凤兵审判员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