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树宏与桂万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宏,桂万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树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申请人:桂万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人王树宏因其与被申请人桂万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桂万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号房产(房地权证芜三山区字第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树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桂万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申请人王树宏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号房产(房地权证芜三山区字第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树宏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