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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福元、黄桂香、杨菲菲、杨斌、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福元,黄桂香,杨菲菲,杨斌,杨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290号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杨福元。被申请人黄桂香。被申请人杨菲菲。被申请人杨斌。被申请人杨霞。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杨福元、黄桂香、杨菲菲、杨斌、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福元、黄桂香、杨菲菲、杨斌、杨霞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