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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87号原告周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群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