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87号原告周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群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