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伏香与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伏香,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安旺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海旺,张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韩伏香,男。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长治市安旺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堂,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海旺。被执行人张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安旺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海旺、张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安旺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海旺、张自梅银行存款1015313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新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