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常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位某。原告常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凤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原告身孕已到预产期。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吵着与原告离婚,吵着让原告走。从2014年9月份得知原告怀个女孩后,被告及其父母更是不待见原告,就不再让原告进家。我怀着孩子就住其娘家,期间被告不管不问,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也不接原告电话,被告没有尽到一点应尽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位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常妮妮。2015年4月20日原告以夫妻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了解后于××××年××月××日自愿结婚,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生育一个女孩。说明原、被告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帮军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