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罗某甲,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有暴力倾向,被告罗某甲于2004年就到澳门工作至2014年8月,在这10年期间,原告与被告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被告在澳门工作期间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结婚这么多年以来,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被告于去年回归家庭,彼此没有沟通,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浅薄,对于原告和儿子罗某乙一直不闻不问,一直也没有支付过生活费,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所以原告决定解脱这个死亡的婚姻关系。儿子罗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在原告身边生活读书,感情深厚,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请求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至于婚后财产佛山市南海西樵镇四季康城秋韵园2座406房和四季康城109车位的处理,为了便利原告母子能够正常生活,以及被告长期疏于照顾家庭和儿子罗某乙抚养费的补偿,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后财产佛山市南海西樵镇四季康城秋韵园2座406房和四季康城109小车位所有权儿子罗某乙所有。综上,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儿子满十八周岁止;3.婚后所置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四季康城秋韵园2座406房及109小车位归罗某乙所有;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罗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儿子罗某乙于××××年××月××日出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上述举证1、2、3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原告认为被告有暴力倾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疏于照顾家庭及儿子,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被告有暴力倾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疏于照顾家庭及儿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但原告也确认被告每个月都会回家居住,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婚生儿子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的请求,因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故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财产分割费32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