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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XX,个体户。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燕山路东晨国际大酒店。XX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50万元及利息264516.67元及后期利息(本金50万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二、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528118.41元及利息140453.09元及后期利息(本金528118.41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98元,减半收取93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4399元,由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两辆奔驰轿车以85.09万元拍卖成交,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两辆奔驰轿车以85.09万元拍卖成交,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