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霸州市建设东道***号。法定代表人郝万明,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董建云,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煎茶铺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霸州市煎茶铺镇大台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系该公司股东。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霸州市煎茶铺镇大台山村。经营者李德会。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建云、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投资人刘建伟、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经营者李德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4602‰,期限至2014年6月20日。该笔借款由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偿还了2014年5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00万元和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被告认可。但是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从去年就已经停业,资不抵债,不具备偿还能力。刘建伟虽然是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但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刘建伟无需���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所以刘建伟不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被告认可。该笔款项确实是我方提供的担保,但是我方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3、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德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4、原告与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4602‰,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5、原告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为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6、放款通知书、转账凭证、借款借据、还息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至今尚欠本金300万元,利息还至2014年5月20日。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霸���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刘建伟;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具用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德会。2013年6月21日,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利率为9.4602‰,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该笔借款由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公司偿还了2014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没有偿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逾期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系刘建伟个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刘建伟未能举证证明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提出的其个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故无需举证证明公司才占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刘建伟应对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由李德会个人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故李德会在保证范围内与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刘建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德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刘建伟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602‰向原告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602‰的15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被告���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建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的经营者李德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的经营者李德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刘建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刘建伟、霸州市煎茶铺瑞达家居用品厂经营者李德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无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蕴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