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亚亚·奥布力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亚·奥布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0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男,无职业。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201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上述2012年案件的罚金并罚,未缴纳)。2015年2月1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翻译人杨先荣(中南民族大学维语教师)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于2015年2月1日16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销品茂旁一巷子内,趁行人谢某不备之机,盗得其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91元),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3、书证(前处刑事判决书等);4、被害人谢某的陈述;5、证人谢某豪的证言;6、辨认笔录;7、对案笔录;8、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的供述;9、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亚亚·奥布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