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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宋俊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宋俊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982-1号原告:赵向阳。委托代理人:朱坚俊。被告:宋俊庆。原告赵向阳诉被告宋俊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向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保全费2203元,共计5378元,由原告赵向阳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