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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海荣与胡正美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正美,居民。申请执行人于海荣与被执行人胡正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兴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