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海荣与胡正美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正美,居民。申请执行人于海荣与被执行人胡正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兴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