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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89-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负责人:李雄伟,总经理。被告: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海,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合肥市桐城路214号,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保险标的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零部件分厂,属本院地域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