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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罗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顾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