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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学海与马英智、马耐、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海,马应智,马耐,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张学海,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董成诚,男,宁夏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女,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原告张学海妻子。被告马应智,男,回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耐,男,回族,1985年8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园艺路黎明村部西侧。法定代表人谢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凤梅,女,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海与被告马英智、马耐、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学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张学海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少辉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