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存河与伍贤斌、许云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河,伍贤斌,许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存河,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芬,居民。被执行人:伍贤斌,居民。被执行人:许云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浦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伍贤斌、许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贤斌、许云芳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2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伍贤斌、许云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贤斌、许云芳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金鸡大道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合浦县金世纪广场支行的储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伍贤斌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金鸡大道支行的储蓄账户(户名:伍贤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浦金鸡大道支行,账号:62×××18)中的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开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浦支行,帐号:61×××49)。二、扣划被执行人许云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浦县金世纪支行的储蓄账户(户名:许云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浦县金世纪支行,账号:21×××38)中的存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开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浦支行,帐号:61×××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辉伟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