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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丽萍诉日照京航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萍,日照京航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88号原告:李丽萍,居民。委托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京伟,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京航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文登路望海国际公寓4楼404室。法定代表人:万德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泗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与被告日照京航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