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执字第4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忆百货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忆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458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杜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吴黎茗,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忆百货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14901.51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3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被执行人有多宗案件在本院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另执行中查明,广州比而特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司清算,本院已立案审理,案号为(2014)穗天法民二清(算)字第1号,现正在审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正在清算中,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4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