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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叶立伟与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951号原告:叶立伟。被告:陈远强。原告叶立伟与被告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远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不还,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叶立伟多次催讨,被告陈远强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远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立伟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