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朝富、黄燕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富,黄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09号申请人刘朝富,男,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申请人黄燕,女,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李云波,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09号刘朝富、黄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5537.1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