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金奎与孙术峰、孟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奎,孙术峰,孟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00126号原告:王金奎,男被告:孙术峰,男被告:孟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奎与被告孙术峰、孟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