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他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盛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王海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盛达驾驶员培训学校,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他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盛达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永昌县城关镇北海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7162208-1代表人陈兴才,该校校长。被执行人王海军,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盛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王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军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海军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军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