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谢吉叶与高举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叶,高举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谢吉叶,男,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举增,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吉叶与被执行人高举增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举增应向申请执行人谢吉叶支付现金6746元。现被执行人高举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46元,尚未支付6746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