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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雪枫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韩应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新,系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负责人于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森,系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汇融物流��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萍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