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振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第953号原告唐振利,男,汉族,1960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张育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0318。负责人唐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振利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利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振利负担。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洁莹吴章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