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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现年27岁。2011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额赌债,双方因此经常吵架,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磐石市东宁街道办事处中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结婚登记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198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3、证人周淑萍、张玉范出庭证实: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徐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徐某某未到庭进行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真实客观性,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予以确认。通过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现已独立生活。双方经常口角吵架,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因长期分居而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力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