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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绍土与王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土,王日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彭绍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洪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琦。被告:王日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绍土与被告王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绍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绍土以需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绍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彭绍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