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绍土与王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土,王日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彭绍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洪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琦。被告:王日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绍土与被告王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绍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绍土以需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绍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彭绍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