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成晖与吴品松、梁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晖,吴品松,梁如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周成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明志,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品松,农民。被告梁如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晖与被告吴品松、梁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晖以被告吴品松、梁如元已还清本案的债务,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周成晖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品松、梁如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原告周成晖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周成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胜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