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莫某与谭某、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谭某,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莫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莫贵宁,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居民。被告廖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谭某、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对被告谭某、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蒙继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利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